(四)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個人賬戶情況發(fā)生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賬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能提供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選擇以下方式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
(一)對于在現有客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現居國家(地區(qū))的賬戶持有人,可以根據賬戶持有人的地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郵寄無法送達的,不得將客戶資料所留地址視為現居地址。
(二)利用現有信息系統(tǒng)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
現有客戶資料中沒有現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賬戶情況發(fā)生變化導致現居地址證明材料不再準確的,金融機構應當采用前款第二項方式開展盡職調查。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依次完成以下盡職調查程序:
(一)開展電子記錄檢索和紙質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應當檢索的紙質記錄包括過去五年中獲取的、與賬戶有關的全部紙質資料。
金融機構利用現有信息系統(tǒng)可電子檢索出全部非居民標識字段信息的,可以不開展紙質記錄檢索。
(二)詢問客戶經理其客戶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第二十二條 對于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第二十三條 對發(fā)現存在非居民標識的存量個人賬戶,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現有客戶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無法確認的,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聲明為中國稅收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聲明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賬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能提供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對未發(fā)現存在非居民標識的存量個人賬戶,金融機構無需作進一步處理,但應當建立持續(xù)監(jiān)控機制。當賬戶情況變化出現非居民標識時,應當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于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獲得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如發(fā)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煩請聯(lián)系editor@askci.com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