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識別存量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通過現(xiàn)有客戶資料或者公開信息確認不是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無需進一步處理。無法確認的,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聲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應當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進一步識別其控制人。無法獲取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賬戶持有人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識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并且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機構控制人或者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無法獲取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控制人開展非居民標識檢索,識別其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現(xiàn)有客戶資料識別消極非金融機構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根據(jù)現(xiàn)有客戶資料無法識別的,金融機構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關信息。
識別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消極非金融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二十五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第五章 其他合規(guī)要求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自身業(yè)務需要,將新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適用于存量賬戶。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委托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托機構開展本辦法所要求的盡職調查工作,并向委托機構提供本辦法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但相關責任仍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信托等屬于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賬戶持有人信息變化監(jiān)控機制,包括要求賬戶持有人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賬戶持有人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九十日內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據(jù)有關盡職調查程序重新識別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